省直监狱、劳教单位负责本单位副科以下干部的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专门业务知识培训,以及省厅、省监狱局、省劳教局授权委托实施的其他培训。
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执业人员的培训以行业协会为主,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指导。
六、培训工作考核及管理
干部培训工作考核应当做到严格、公平、公正,按照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培训考核工作。
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干部培训工作评价标准,把干部培训工作作为考评各单位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对在干部培训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对干部培训不重视、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在考评中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强化干部培训的激励约束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干部述学、评学、考学方法,将培训与使用相结合,把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作为对其定期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不按规定参加培训的,在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次;新录用干部从录用之日起一年内不参加初任培训的,不得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不得提高工资等级;新录用、调入任正科级以下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初任培训应在一年内进行,省监狱局、省劳教局负责对其进行监狱劳教业务培训,培训合格者方能定职授衔,独立上岗。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归口政工部门统一管理。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全体干部在5年内每人累计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60天,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5年内参加累计3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参加每年不少于12天的脱产培训。各单位和部门的年度培训计划要在上一年度11月底前报上级培训工作管理机构,经审核后实施,年度培训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于次年的1月底前报上级培训工作管理机构。省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各业务部门根据形势发展和业务工作需要,或警衔晋升培训内容不能涵盖部分专业性较强业务工作,确需举办专业培训班的,必须于上一年度11月底前向厅政治部上报书面《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计划表》(见附件1),报批内容包括主办单位、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师资和经费等,经政治部审核报厅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它因形势发展需要,临时动议培训时间在1周以上的培训,必须提前15天报同级培训工作主管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和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权限范围内的专业培训分别由业务部门报各市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政工人事部门归口审核,局、院领导审批后实施。各基层单位的培训由业务部门报本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审核,单位领导审批后由业务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