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培训的主要形式及方法
干部教育培训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等。要引入竞争机制,基本形成以需求为导向,计划调训、自主择训、竞争参训相结合的干部教育培训格局。
脱产培训是干部培训的基本形式,主要采取组织调训,参加上级机关和本单位自行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等方式进行。
在职自学也是干部提高素质的重要途径,应当纳入干部培训管理工作的范围。在职自学包括自学考试、电大、网络教育等学历教育形式和研究生进修班、各种社会职业资格考试等非学历教育形式。鼓励干部参加在职自学,同时要重视干部在职自学的质量和效果,探索在职自学与脱产培训的衔接体制。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安排个别精品班到培训资源比较丰富的大专院校进行短期培训,或选送领导干部参加上级组织的境外业务培训交流。
要积极探索个性化、差别化培训,除了运用传统的教学方法以外,还要大胆尝试情景模拟法、角色扮演法、头脑风暴法、案例教学法、对策研究法、双向交流法、实际观摩法等新型培训方法,提高教学的吸引力和学员参与互动程度。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采用如电化教学、远程教育、网络教学等现代手段,特别是条件具备的地区和单位,建立和完善干警教育培训网络,抓好视频点播系统建设工作,积极发挥网站在干部培训中的载体作用,构建基于网络的干警在线学习平台,在网上实现教、学、考、管等功能,引导干警采用模块式、菜单式、学分制、选课制等方式参加学习培训,促使干警教育培训实现自主性和互动性,以解决教学资源的时空限制和工学矛盾等问题。
五、培训分类分工
(一)培训对象及分类
干部教育培训对象是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工作的全体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管理人员及师资队伍。
司法行政系统机关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专门业务知识培训。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进行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按照其相应职位要求进行的培训(晋升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任职培训要求接受培训),任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天。更新知识培训又称在职培训,是指对全体公务员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培训,司法行政系统机关公务员每年参加更新知识培训累计不得少于5天。专门业务知识培训是指各业务部门根据本部门岗位职责和工作实际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门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一般每3年不得少于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