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
(厦府〔2006〕258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关于厦门市2003年度第五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即闽政文﹝2003﹞106号)和厦府﹝2003﹞地257号文批复,决定征收位于海沧投资区海沧街道办囷瑶村委会、海沧村委会集体土地514748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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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征收面积(│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 │ │ │ 平方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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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土地│佳美、星星工│ 城市建设 │ 514748 │海沧街道办囷瑶│海沧征地拆迁公│
│开发有限公司│艺品厂开发用│ │ │村委会、海沧村│司 │
│ │地 │ │ │委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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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3﹞地257号文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10月1日止,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地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