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市环委会负责协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主要任务: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厦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市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2.2 现场环境应急指挥以区人民政府为主。其主要职责为:
⑴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⑵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⑶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⑷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⑸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⑹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⑺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2.2.3 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陆地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厦门海事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厦门海域溢油应急计划》,负责组织协调厦门海域海上船舶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协调渔业水域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设施和应急器材配备以及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协调城市供水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协调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参与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支持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基建设施项目建设。
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列入部门预算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支出项目。
市经发局、市国资委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以及环境敏感区域的企业搬迁。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贸发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交通委、铁路、民航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所需气象信息保障。
市通讯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财产、人员的具体施救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报道工作,统一报道口径,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2.4 专家组:市环委会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驻军、重点事业、企业单位有关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生态环境保护、危险化学品、防化、核与辐射、水利水文、气象、船舶污染、损害索赔等专家组成。
主要任务:参与突发环境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政府或市环委会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应急状态时,负责对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领导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点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3 预防和预警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险程度,及时向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1 预防和预警措施
3.1.1 加强调查,建立环境污染源数据库
各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销毁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危险废物以及易发生爆炸、泄漏等非正常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件单位的普查并进行汇总,掌握辖区内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及时了解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动态。建立环境污染防范单位数据库并报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1.2 明确责任,督促重点防范单位进行治理整改
本着“预防为主、重点突出、标本兼治”的原则,各区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确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重点防范单位名单,组织、监督重点防范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整改,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评估工作,制定完善的企业应急处置预案。
3.1.3 落实责任,制定多层面、多角度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明确防范职责,制定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工作预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装备落实、人员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