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对困难学生进行救助。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培养、培训各类师资,提高教师素质,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到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给予优惠待遇。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逐步建立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加强科技信息的搜集与交流,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科研成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鼓励自主创新。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科学研究、推广技术和从事其他建设事业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名胜古迹、文物等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加强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挖掘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培养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抢救、征集、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开发民族民间文化珍品、文献典籍和实物。
自治县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事业,扶持具有民族特色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定期举办少数民族文艺汇演,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体育交流,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做好妇幼保健工作。
自治县加强民族医药的研究,支持苗族医药等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扶持民族医药产业发展。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