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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正)


  自治县因执行国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政策影响财政收入和群众生产生活的,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利用,依托梵净山旅游资源,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业。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资金规模随着经济发展和县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支持自治县财政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的照顾。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的照顾。

  自治县财政在执行预算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使财政减收时,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政监督管理,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专项资金和临时性补助费,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加强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主决定教育规划和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高中教育、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发展民办教育。

  自治县设立寄宿制学校(班),办好民族中学和民族小学。

  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对不通晓汉语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可以在低年级实行双语教学,对举办双语教学的学校或者班级给予扶持帮助。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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