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 一级预警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由市人民政府发布一级预警,并报国务院备案。
a.全市辖区内8个以上区县(自治县)日最高气温连续5天达到40°C以上;
b.发生I级高温中暑事件;
c.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权限
一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二、三、四级预警由市卫生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3.2.2 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高温天气趋势预测、公众防暑知识等,并可根据情况发布高温中暑事件的基本情况、政府有关部门防暑降温措施和需要发布的其它相关信息。
3.2.3 发布程序
气象部门发现符合四级及以上高温预警天气情况时,由市气象局与市卫生局磋商后,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或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高温预警信息,并报中国气象局和卫生部备案。其中一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4 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
4.1 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单位
a.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b.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c.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d.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
4.2 中暑病例、高温中暑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暑病例发生单位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4.3 监测和报告程序
高温中暑事件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分级审核、分级确认的事件报告管理制度。每年6月1日,市和区县(自治县)卫生部门启动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每年9月30日终止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
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可根据当年高温发生情况适当提前高温中暑事件监测、报告的启动时间,或推迟事件监测、报告的终止时间。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各责任监测单位启动高温中暑监测报告程序。高温中暑监测报告程序启动后,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中暑病例应立即填写《中暑病例报告卡》(见附件),并在当日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无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当日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将报告卡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中暑病例后,由责任报告单位在当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
各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12:00时汇总辖区内前24小时报告的高温中暑病例总数,对照高温中暑事件分级标准,对符合高温中暑事件的,要立即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通过网络直报系统以归并的方式作为高温中暑事件上报,并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同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