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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气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温中暑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卫生、气象、民政、劳动保障、教育、通讯与信息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做好高温中暑预防、应急准备、事件处置等工作。
  2.2 市卫生局和市气象局成立联合预警领导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发布和卫生应急处置。
  2.3 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建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协调高温中暑事件的医疗救治,制定和完善相关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培训和演练,指导区县(自治县)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
  2.4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的技术支持机构,负责中暑的信息管理、流行病学调查预防控制。
  2.5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高温中暑事件的医疗救治机构。负责中暑患者的诊断和医疗救治。
  2.6 各级气象台(站)为气象技术支持机构。负责高温中暑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

3 高温中暑事件预警

  3.1 预警分级
  依据高温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将预警分为四级。
  3.1.1 四级预警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由市卫生局和市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四级预警。
  a.全市辖区内8个以上区县(自治县)日最高气温连续5天达到37°C以上;
  b .发生Ⅳ级高温中暑事件。
  3.1.2 三级预警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由市卫生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三级预警。
  a.全市辖区内8个以上区县(自治县)日最高气温连续7天达到37°C以上;
  b.发生Ⅲ级高温中暑事件。
  3.1.3 二级预警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由市卫生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二级预警。
  a.全市辖区内8个以上区县(自治县)日最高气温连续3天达到40°C以上;
  b.发生II级高温中暑事件;
  c.市卫生局和市气象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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