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将高温中暑事件划分为四级。发生高温中暑事件,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事件范畴。
1.4.1 一般事件(Ⅳ级),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a.24小时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中暑死亡病例发生;
b.同一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车间等集体单位出现中暑患者20人以上。
1.4.2 较大事件(Ⅲ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小时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00人以上,150人以下或有1至3例(含3例)中暑死亡病例发生;
b.同一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车间等集体单位内出现中暑患者50人以上,或有1至3例中暑死亡病例;
c.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 重大事件(Ⅱ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小时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50人以上,300人以下或有4至9例(含9例)中暑死亡病例发生;
b.同一个学校、建筑工地、车间、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等集体单位内出现中暑患者100人以上,或有3例以上9例(含9例)以下中暑死亡病例;
c.市卫生局和市气象局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4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小时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0人以上,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中暑死亡病例发生;
b.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1.5 工作原则
1.5.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提高防范高温中暑事件的意识,切实落实各项预防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储备工作,认真开展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测和预警工作。
1.5.2 部门联动,分级响应。卫生行政部门与气象部门建立联合预警机制,一旦出现高温中暑事件的苗头,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向当地政府提出防控工作建议。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统一领导辖区内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迅速响应,做好监测预警、医疗救治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5.3 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做好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各级卫生部门与气象部门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工作情况,加强相关培训与演练工作,确保及时、规范、有序地处置高温中暑事件。
1.5.4 依靠科技,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鼓励开展相关领域内的研究,科学处理高温中暑事件。加强对公众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自救和互救能力等科学应对高温中暑事件的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