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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实施意见


  (三)坚持综合整治,推进污水治理。

  按照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混合排放向雨污分流过渡的原则,优先采用成熟简易、投资经济、管理方便的工艺,力求达到减量化排放的目标。

  人口集中、经济发达、排污量大、污染较严重及城区、工业区周边的农村,污水实行集中处理,有条件纳入市区污水处理厂的农村污水纳入市区污水处理系统。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高的农村区域,推广三格化粪池、净化沼气池加氧化塘或人工湿地处理等工艺,利用自然生态系统就地处理;结合农村“三改”(改厕、改厨、改圈)建设农村净化沼气池,逐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重点加快水源保护地周边村庄污水治理和重点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建设,结合新农村建设及村庄整治,抓紧建设村庄内雨污水排水沟渠和管网,对农村沟渠进行清淤疏浚,清理废旧水塘,争取最终实现污水的统一收集和集中处理。

  (四)建立管理网络,确保工作成效。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把农村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因地制宜,建立切合实际的区、镇、村环境卫生常设管理机制和管理网络。

  四、各方参与,加大投入

  农村环境卫生是一项公益事业,必须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从资金和项目上给予支持,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促进农村环境卫生事业的市场化运作。原则上村庄生活垃圾收集、清扫费用应以村庄自筹为主,垃圾运输费用由镇、区两级负责。各镇垃圾收运设施设备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一定比例配套。垃圾处理设施、区级垃圾处理场站及污水处理厂建设由区政府为主负责,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区财政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生活垃圾设备、设施的投入。农村雨污水管网设施建设要纳入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规划统筹安排考虑。同时鼓励社会捐资积极参与“家园清洁行动”。

  村庄可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垃圾保洁费,收费的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并专款用于村庄垃圾收集、清运和保洁。对驻村企事业、商业网点、建筑工地等,由区政府参照市区标准结合实际确定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收取垃圾处理费用于农村垃圾处理。

  五、动态管理,严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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