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体系。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环保现场执法检查,继续深入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污染企业的环境执法,对群众投诉或反映强烈、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予以重点查处。坚决取缔“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健全环境执法信息通报、联合办案和案件移交移送等制度。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完善环境执法程序和工作机制,提高执法质量。加强环境执法行为的行政监察。不断优化执法环境,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
18、加强环境监管。认真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加快制定并落实全市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加强排污申报管理,稳步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管理中心数据库和地理信息系统。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严格实施限期治理制度,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或关闭。严格执行《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不符合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
19、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监控网络建设,2007年底前,全面建成市域范围内主要流域区、县(市)交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县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或监控装置并实现联网。制定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应急准备。加强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督促企业建设应急事故处理设施。严格执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报送制度。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环境应急启动、协调联动和快速处理机制,有效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加强应急装备和设施建设,组织实施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提高环境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20、完善环境管理体制。积极创新环境管理方式,完善环保行政管理体制,采取有效措施,克服环境保护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确保环境管理和执法落实到位。强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综合管理和统一监管职责,形成环保部门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环保管理机构建设,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切实解决环保机构建设滞后的状况,对经济较发达、工业企业较集中、环保监管任务较重的区县(市),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切实加强基层环保力量。完善企业环境保护专职人员职业准入制度。
21、完善环境经济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及投资政策。建立能够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价格和收费机制。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政策。实施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积极实施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降低污染治理费用。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支持环境污染整治企业搬迁、转产、关闭或改造。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和结构升级,支持建设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