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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松桃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


  “自治县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事业,扶持具有民族特色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定期举办少数民族文艺汇演,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

  三十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体育交流,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三十九、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做好妇幼保健工作。

  “自治县加强民族医药的研究,支持苗族医药等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扶持民族医药产业发展。”

  四十、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四十二、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四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制度,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四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管理,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多种形式就业。

  “自治县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劳动者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加强对以地质灾害为重点的自然灾害的防治,制定防灾救灾应急预案,加强灾害的预防和紧急救助,做好各种灾害的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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