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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松桃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加强审计监督工作。”

  三十三、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主决定教育规划和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高中教育、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发展民办教育。

  “自治县设立寄宿制学校(班),办好民族中学和民族小学。

  “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对不通晓汉语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可以在低年级实行双语教学,对举办双语教学的学校或者班级给予扶持帮助。”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自治县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对困难学生进行救助。”

  三十五、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培养、培训各类师资,提高教师素质,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到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给予优惠待遇。”

  三十六、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逐步建立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加强科技信息的搜集与交流,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科研成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鼓励自主创新。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科学研究、推广技术和从事其他建设事业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三十七、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名胜古迹、文物等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加强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挖掘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培养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抢救、征集、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开发民族民间文化珍品、文献典籍和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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