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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松桃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内的企业应缴税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自治县依法征收。”

  十三、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指导下,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调整经济结构,自主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领域的建设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十四、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统一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在自治县建设的重点项目缴纳的耕地开垦费,享受优先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开垦新耕地的照顾。自治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十五、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自治县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统一规划,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扎实稳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护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种权利,保护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从资金、技术、物资、信息及流通服务等方面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改善生产条件,发展粮食生产、效益农业、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农产品加工业,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十六、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开发水资源,加强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防止水土流失,防治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解决饮水困难。

  “自治县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自治县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山塘、水库、稻田发展渔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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