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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厦府[2006]34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6〕3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6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文〔2006〕382号文,决定征收集美区后溪镇新村村集体土地81773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征收面积(平方│ 被征收单位 │ 实施征地单位 │
│      │       │    │   米)   │      │       │
├──────┼───────┼────┼───────┼──────┼───────┤
│集美台商投资│厦门谊瑞货架有│ 工业 │  81773   │  新村村  │集美区后溪镇人│
│区管理委员会│限公司厂房用地│    │       │      │民政府    │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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