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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助标准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助标准的通知
(新政办[2006]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方便参合农民就医,保障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及《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豫卫基妇〔2006〕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后的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一)小额医疗费用补助标准:12元。执行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
  (二)住院及门诊急救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乡、县、市及市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80元、400元、800元;补助比例分别为55%、40%、30%;封顶线:10000元。
  二、一个参合年度内,参合农民在同一级别医疗机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起付线按所住医疗机构的50%执行;第二次及其以后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及报销比例分别计算;参合农民经批准转院治疗,起付线按就医的最高医疗机构级别执行,报销比例按所住医疗机构级别分别计算。
  三、急、危、重症病人在门诊抢救后住院所发生的门诊抢救费用纳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在办理补助手续时,应出具就诊医疗机构的急诊证明。
  四、下列门诊重症慢性病病人,每半年医疗费用超过本级医疗机构起付线的,超过部分按超过的20%予以补助。一个新农合运作年度内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封顶线。
  补助范围包括:
  (一)癌症病人放疗、化疗;
  (二)尿毒症患者的透析;
  (三)碎石;
  (四)伽玛刀治疗;
  (五)介入治疗;
  (六)糖尿病慢性并发症;
  (七)肝硬化失代偿期;
  (八)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脑血管病后遗症。
  五、参合农民到河南省内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选择河南省卫生厅确定的新农合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否则不予报销,报销办法按市及市以上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到新乡市外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或河南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报销办法仍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农合〔2005〕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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