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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江苏省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3.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就业的省内高校毕业生和江苏籍的外省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留在省内或迁往工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省内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

  4.对毕业后自愿到省内县以下基层单位、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的,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服务达到一定年限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符合条件且到苏北地区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应届毕业生,按照《苏北发展急需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苏组通〔2004〕56号、苏财教〔2004〕148号)和苏财教〔2005〕19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的补助标准最高分别为8万元、6万元和4万元。

  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省教育厅

  三、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5.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内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教育厅

  6.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符合规定的微利项目给予政策规定的财政贴息。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人行南京分行

  7.对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服务。

  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

  四、大力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

  8.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的,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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