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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同意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变更机构负责人及注册资金的决定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同意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变更机构负责人及注册资金的决定
(粤司办[2006]259号)
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你所向本机关申请并经佛山市司法局同意的变更机构负责人以及变更机构注册资金有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95号)第
二十四条
的规定,本机关同意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机构负责人变更为:曹金龙;机构注册资金变更为壹佰万元人民币,其他登记事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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