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同意在汕头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批复
(粤司办[2007]12号)
汕头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在龙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立律师岗的请示》、《关于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立公职律师岗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你局在龙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职能部门中开展公职律师岗位试点工作(详见附表),请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公职律师执业证申请材料,具体人员以申报个人材料并审批通过的为准。
2、在试点工作开展后,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司办[2005]266号)、《关于公职律师岗位试点工作的补充意见》(粤司[2006]17号)的要求对岗位公职律师进行管理,并逐步制定、完善政府职能部门公职律师的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则,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职能作用。
此复。
附件:汕头市公职律师试点单位和岗位名单(共2人)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八日
附件:
汕头市公职律师试点单位和岗位名单
(共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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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机构 │ 单 位 │ 姓 名 │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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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龙湖区公职律师事务所 │ 龙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姚 农 │ 局干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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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公职律师事务所 │ 汕头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黄少锋 │ 综合业务处 │
│ │ │ │ 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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