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7〕53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6月1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南通市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的限房价、限套型、限对象、限转让,定向配售给市区有一定购房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的扎口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配售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财政、民政、物价、统计、公安、劳动保障、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及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保障性商品房建设、配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购条件

  第五条 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指配偶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成员,下同),在市区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2人取得市区常住居民户籍(非农业户,以下简称市区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