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政府合约审查程序建设。审查程序是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和保障。合约承办单位应在双方商定合约文本后及时将合约文本及相关缔约资料报合约办审查,合约办应自收到合约文本及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在《政府合约签订审批表》(见附件)上签署意见。
合约办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对于缔约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合理、条款完备缜密的政府合约,提出同意签订的意见,交承办单位签订或报市领导审签。(二)对于缔约主体不适格的政府合约,提出变更签订主体的意见;对于内容违法或显失公平、条款欠缺的政府合约,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然后交承办单位处理。对于重要复杂、有时限要求或存在重大制度瑕疵的政府合约,也可提出意见报市领导审定。
交还承办单位的政府合约,承办单位应根据合约办的意见签订或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合约文本须再次报合约办审查同意方可签订。
报市领导的政府合约,应当附合约办的审查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内部要切实建立“合约文本未经合约办审查不上报领导、不加盖公章”的工作机制。未经合约办审查并签署意见,有关业务科室不得上报领导,不得加盖政府印章,防止“先签字后审查”、“合约倒流”、“领导替合约办把关”等非正常现象发生。
六、全面推行政府合约履行指导监督制度。合约履行监督指导是保障合约目的实现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合约档案管理和报告制度。合约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全面收集、整理、报送合约文本、相关资料,及时向合约办报告合约履行情况、履行中出现的不利因素和各种风险,接受合约办的指导和监督。
坚持合约跟踪监督和服务制度。合约办应按规定跟踪监督承办单位协议履行情况、政府职能部门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及有关承诺的兑现落实情况。对于履行期限即将届满的合约,坚持期满前15个工作日书面提示承办单位,督促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催告相对方履行义务;对于发生情势变更、相对方资产经营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况的,及时指导承办单位行使权利、制定应对策略。
坚持合约定期报告和预警制度。合约办应每季度将合约签订情况、履行情况及合约争议处理情况进行汇总,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相应建议或对策,书面报告市领导;合约履行中出现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更、相对人预期违约或其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影响合约履行的各种风险时,应及时向市领导提交预警报告,提出应对建议或策略。同时,合约办应公开电子信箱、办公电话等联系方式,及时接受举报或情况反映,有效进行监督管理。
七、完善政府合约争议解决制度。依法、公正解决合约争议,防止个别承办单位和人员不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利益或故意通过让利性和解、消极败诉、放弃上诉等方式损害国家利益现象的发生,是合约监管的最后环节和重要内容。因此,必须严格推行政府合约争议解决归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