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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合约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合约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新政[2006]11号)


  为全面推行政府合约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合约监督管理,确保合约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的依法、公正和高效进行,有效保护合约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新乡市政府合约监督管理办法》(新政〔2005〕49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范政府合约签订主体,限定行政机关签约范围。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尽快实现政府职能从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转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原则上不得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属原则性、意向性的框架协议、意向书等,不涉及具体权利义务的承担,可由行政机关签订;涉及具体权利义务的政府合约,应由适格的主体签订。
  二、完善缔约前分析论证制度。为掌握合约谈判主动权,避免签约过程中疲于应付、陷入被动,切实减少缔约成本和履约风险,应进一步完善缔约前分析论证制度,尽快组建政府法律事务专家库,充分发挥法律专家的外脑智囊作用。承办单位应当在合约签订前从专家库聘请法律专家,进行深入全面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分析论证、相关法律及政策信息收集、缔约相对方资信调查、文书拟定等基础性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确保合约目的的实现,
  三、实行政府合约签订前期介入制度。合约谈判、起草、缔结、履行、争议解决是一个连续的动态过程。合约文本来自于缔约前的磋商和谈判。只有参与前期谈判,才能全面把握缔约双方的真实意图,审查时有效识破和避免“合约陷阱”;也只有参与前期谈判,才能及时提出法律建议,避免承办单位与对方就基本条款达成一致、结束谈判后审查时又发现重大瑕疵需重新谈判的被动局面。因此,实行合约签订前期介入制度是进行有效合约监管的基本内容和重要前提。承办单位应当在正式谈判的15日前向合约办报送有关缔约资料,通报相关缔约信息,共同研究制定谈判方案和谈判要点。必要时,合约办可直接派员或委托法律专家参与谈判。因承办单位未履行报送、通报义务致使合约办没有前期介入,影响合约文本审查的,合约办可签署不同意签订的意见。
  四、严格推行政府合约审查制度。合约文本审查是合约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承办单位签订的各类政府合约,必须按《新乡市政府合约监督管理办法》和本《意见》规定报合约办审查,经审查同意签订或审查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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