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对律师事务所注销问题的批复
(粤司办[2007]148号)
广州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对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等五家律师事务所清算问题的请示》(穗司[2007]49号)收悉。根据《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和《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的意见,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的,主管机关应通知律师事务所在三个月内补齐合伙人,三个月内未补齐的,主管机关应要求其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进行清算,并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二、清算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个月,并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省司法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