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林业生态县的实施意见
(新政[2006]12号)
为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加快《新乡生态市林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创建林业生态县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6〕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新乡市创建林业生态县的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建林业生态县的重大意义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近几年来,我市林业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安全保障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与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水土流失严重的太行山区和风沙危害频繁的黄河故道区及黄河滩区,仍对全市的生态安全构成较大威胁。因此,创建林业生态县是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有效途径,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新乡都市区发展的客观要求,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与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以构建森林植被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为目标,以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为重点,加快培育公益林,大力发展商品林,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强化自然生态的保护与管理,加快建立比较完善的森林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做出贡献。
(二)建设目标
到“十一五”末,力争全市1/2的县(市)、区达到林业生态县标准,其中2006年延津县达到林业生态县标准;到“十二五”末,力争全市十二个县(市)、区全部达到林业生态县标准。
三、创建标准与申报条件
(一)创建标准
1.山区森林覆盖率≥40%,丘陵区森林覆盖率≥25%,平原风沙区林木覆盖率≥20%,一般平原农区林木覆盖率≥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