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高级技工学校三期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7〕134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06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地〔2006〕354号)和厦府〔2006〕地675号文批复,决定征收位于翔安区新店镇洪前社区土地49984.5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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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征地面积(│ 被征收单位 │ 实施征地单位 │
│ │ │ │ 平方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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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高级技│厦门市高级技工│ 城市建设 │ 49984.5 │新店镇洪前社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工学校 │学校三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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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厦府〔2005〕2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7月16日止,持土地权属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