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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厦府[2007]11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
(厦府〔2007〕1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06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地〔2006〕423号)和厦府地〔2007〕56号文的批复,决定征收海沧街道办囷瑶村委会、海沧村委会集体土地74723.72平方米,收回厦府〔2003〕地257号文划拨给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星星、佳美开发用地”的部分用地60473.361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 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征地面积(平│  用途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      │      │  方米)  │     │      │       │
├──────┼──────┼──────┼─────┼──────┼───────┤
│海沧投资总公│海新路二期(│ 135197.081 │ 城市建设 │囷瑶村委会、│海沧街道办  │
│司     │角嵩路-海沧│      │     │海沧村委会 │       │
│      │镇段)   │      │     │      │       │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7〕56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6月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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