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经发局市环保局制定的厦门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保护修复自然生态。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要从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从人工建设为主向自然恢复为主转变,从源头上扭转生态恶化趋势。在天然林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等限制开发区域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促进自然生态恢复。健全法制、落实主体、分清责任,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区的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规范化、制度化和综合化管理体系,保护濒危物种。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对生态系统的侵害。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第五章 完善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我市全社会能耗统计体系,建立能耗统计报告制度;实行单位能耗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完善重点行业能耗和水耗准入标准、主要用能产品和建筑物能效标准、重点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和取用水定额。严格执行设计、施工、生产等技术标准和材料消耗核算制度;实行强制淘汰高耗能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制度;推行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政府节能采购、合同能源管理;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石油替代产品开发的财税、价格、投资政策。开展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工作,加强能耗审计监督,同时建立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节能降耗工作考核体系。

  第二十三条 实行强有力的环保措施。严格执行环保绩效考核、环境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环保投入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并予以保障。健全环境监管体制,提高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实施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环境标识和环境认证制度,严格执行强制淘汰和限期治理制度。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和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并监督环保。

  根据国家有关“征收的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应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的规定,改革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体制,规范对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城市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健康发展。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建立社会化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推进环保技术开发及成套装备的产业化、国产化。制订环保设施运营规范和费用标准,全面推行环保设施运营社会化和污水、垃圾、废弃物处理利用产业化,用经济手段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

  第二十四条 加强产业政策、投资政策、消费政策和科技政策的研究,取消一切不适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手段和土地调控杠杆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工艺、消费观念的转变。建立健全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结合现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程序,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严格执行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树立政府环保形象,推动企业环保技术进步,引导绿色消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