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生活垃圾处理。加快列入规划的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增强处理能力;加快垃圾收集系统建设,扩大覆盖范围。进一步推进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可回用的全部回收利用;积极推动净菜进市、农改超等工作,从源头上减少垃圾量。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机制,每个镇建立1-2个垃圾收集转运站。
(四)积极推进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污水处理厂污泥。
(五)禁止用餐厨垃圾(泔水)养猪或倒入污水管网,可委托专业处理运营单位回收处理或自行处置餐厨垃圾,实现餐厨垃圾(泔水)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 强化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
第十六条 实行有限开发、有序开发、有偿开发,加强对各种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水资源管理。顺应自然规律,调整治水思路,从单纯的洪水控制向洪水管理、雨洪资源科学利用转变,从注重水资源开发利用向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转变。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做好上下游、地表地下水调配,优化配置水资源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严格控制超采、滥采地下水,逐步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防治水污染,缓解水质性缺水。
第十八条 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修编的管理。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用途管制和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完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实行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加强土地产权登记和土地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统一规划管理,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条件,强化资格认证和许可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划开发。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体制,依法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建立矿业权交易制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占用制度和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第二十条 保护和开发海洋资源。强化海洋意识,维护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开发海洋资源,实施海洋综合管理,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综合治理重点海域环境,遏制海域生态恶化趋势,恢复近海海洋生态功能,保护红树林、海滨湿地等海洋、海岸带生态系统。快速推进环东海域、杏林湾、马銮湾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工程,清淤纳潮,逐步扩大水体环境容量和自净能力。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限制开采海砂。取缔非法海水及滩涂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