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提倡资源产品和包装容器以初始形式多次使用,资源产品完成使用功能后重新作为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加快打造由社区废品绿色回收网点、岛内外再生资源回收中转站及岛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中心构成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推进废旧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包装废弃物等的回收和循环利用。支持汽车发动机等废旧电机产品再制造、再利用。推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目标。
(四)推广易回收利用、易降解、易处置的包装。加强监督检查,凡生产、销售列入国家、省、市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或包装物使用后进行回收。
第十一条 建设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程。推动电力、化工、建材等行业实施循环经济改造,形成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在重点行业、领域和产业园区开展循环经济试点。
(一)推进建设循环型产业体系。贯彻落实《厦门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工作意见》,组织实施《厦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循环型农业、循环型工业、循环型服务业发展规划。按照构造产业链的要求策划项目,培育循环型产业。指导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认证。
(二)鼓励构建循环型生产方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按照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总体原则指导下,合理确定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形成循环型的生产模式;开发区和园区按照循环经济模式组织规划、开发建设和改造。进入开发区的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土地、能源、水资源利用及污染物排放综合控制要求;依托核心企业的强大辐射作用和明确的功能,形成核心吸引力,吸引企业填补空缺生态位;企业之间尽量实现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的共享,集中供热供气,实现废物与副产物的相互利用,从而形成企业或产业之间的物能流、信息流、价值流传递和交换的生态网络,减少对外部资源的消耗和污染,降低产品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
(三)推行清洁生产,减少废物产生。加快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引导企业广泛采用清洁生产技术。督促有关企业和行业按照《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中心,开展清洁生产的审核、咨询、信息、技术等服务工作,做好清洁生产的示范和推广工作。加强对企业生产全过程的环境监督,加强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加强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疏堵结合的原则,强化从源头防治污染,坚决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的状况。以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