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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经发局市环保局制定的厦门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突出抓好耗能大户的节能工作。定期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主要耗能设备、工艺系统进行检测,通过节能监测,及时发现能源浪费问题,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督促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从而提高终端能源利用效率。

  (六)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实施能效标准和标识,规范节能产品市场。推广高效节能电冰箱、空调器、电视机、洗衣机、电脑等家用电器和办公电器,降低待机能耗。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和居民住宅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特别要大力推进LED(发光二极管)应用于灯饰工程,减少普通白炽灯使用比例,逐步淘汰高压汞灯。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空调温度最低标准,在全社会倡导夏季用电高峰期间空调温度提高1-2度。

  (七)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以发展太阳能为重点,合理利用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抓紧开展、推进风能、太阳能分布式供热、供电项目的研究和开发。加大农村沼气池、节柴灶的推广力度。

  (八)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及迎峰度夏工作的部署,加强以节电和提高用电效率为核心的需求侧管理,制定有效的激励政策,推广典型经验,指导各重点用能单位科学使用电能。

  第七条 推进节水工作。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抓好城市节水,强制推广使用节水设备和器具,扩大再生水利用。加强公共建筑和住宅节水设施建设。积极开展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基本实现灌溉用水总量零增长。重点推进高耗水行业的节水技术改造。

  (一)加大对城市节水设施的投入。加强供水管网设施的监测、维护与改造,使用防渗漏的设备、材料,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降低渗漏率和管网漏失率。加大对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的投入,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积极引导和鼓励公共建筑、居民住宅的节约用水和使用再生水,大力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不得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尽快淘汰更新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宾馆、旅馆、饭店、度假村和住宅小区、工业区等,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污水处理厂要严格按照节约用水规划建设相应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再生水可用于工业冷却用水、城市景观用水、道路喷洒、绿化浇灌、洗车、冲厕和农业灌溉等。

  (二)推进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持续开展水平衡测试,月用水量在3000吨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每3年开展一次水量平衡测试工作。开发和应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冷却节水、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等技术,配套完善相应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安装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逐步实现废水“零排放”,在电镀、印染、化工等高污染企业推行主要污染物“零排放”和资源回收利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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