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发展循环经济
第五条 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在资源开采、生产消耗、废物产生、消费等环节,逐步建立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
第六条 加大节能力度。推进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强化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导向,通过优化产业结构特别是降低高耗能产业比重,实现结构节能;通过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实现技术节能;通过加强能源生产、运输、消费各环节的制度建设和监管,实现管理节能。
(一)强化工业节能。认真贯彻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编制我市《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及限制类高耗能产业目录》和限期淘汰计划表,推动工业锅炉、窑炉实施锅炉房系统、燃烧系统改造及窑炉高效燃烧、窑体全保温等节能改造,在工业区规划建设集中供热(冷)项目,将分散式供热小锅炉改造为集中供热,开展余热余压利用,以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二)推行交通运输节能。公路运输方面,加快治理、改造、淘汰高耗能的车辆,改善道路质量,及时进行市域内公路路面整修;推进运输企业集约化经营,优化运输组织结构,减少单车单放空驶,提高运输效率;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鼓励购买低油耗汽车,推广混合动力汽车;支持大运量、快速度的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研究提出城市公交改革方案。水运方面,通过制定船舶技术标准,加速淘汰老旧船舶;采用新船型和先进动力系统;优化船舶运力结构,提高船舶平均载重吨位。
(三)推动建筑节能。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产品。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以及住宅中推广高效节电的绿色照明系统。政府机构建筑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改造,在政府机构推广使用节能产品。贯彻落实《
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新建住宅严格实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率先实施节能65%的标准。鼓励采用蓄冷、蓄热空调及冷热电联供技术,中央空调系统采用风机水泵变频调速技术。推广节能门窗、新型墙体材料等。加快推动建筑自然通风节能和建筑照明节能,加快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利用。
(四)强化节能监测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重点监测和指导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及与国内外同类企业先进水平的比较情况,提出并落实节能降耗目标。制定节能技改项目导向,引导企业抓好节能降耗工作,鼓励生产使用高效节能产品。进一步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投资担保机制,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更新监测设备,加强对能源管理人员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