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经发局市环保局制定的厦门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府〔2007〕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厦门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予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六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关内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国家发展的战略选择,是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是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保障。
第三条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目标为: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及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社会评价指标体系、中长期战略目标框架和分阶段计划;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削减,重点行业资源利用效率有较大提高,重点领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机制逐步完善;建立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建成一批节约型企业、节约型社区、节约型机关、环境友好企业、环境友好工程;逐步建立起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国民经济体系。
第四条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目标是,到2010年资源节约指标为:万元GDP能耗0.57吨标准煤;万元工业增加值耗水量21立方米;资源综合利用率大于7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大于85%;重点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大于92%;每平方公里产出值(按二、三产业增加值之和除以建成区面积计算)大于8.8亿元;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大于20%。
环境友好指标为:COD年排放量小于4.94万吨;SO2年排放量小于4.93万吨;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大于95%;城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大于85%,且市区内无劣Ⅴ类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99%;城市污水处理率大于8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56dB;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小于70dB;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95%;危险废物处置率100%;城市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大于2.5%;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大于8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100%;环境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无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