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
(厦府〔2007〕110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3年度第五批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即闽政文〔2003〕106号)和厦府〔2003〕地257号文的批复,决定征收海沧街道办囷瑶村委会、海沧村委会集体土地514748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 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征地面积(平方米)│ 用途 │ 被征收单位 │ 实施征地单位 │
├──────────┼─────────┼─────────┼────────┼─────────┼───────────┤
│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佳美、星星工艺品厂│ 514748 │ 城市建设 │囷瑶村委会、海沧村│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
│公司 │ │ │ │委会 │司 │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3〕地257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6月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