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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厦府[2007]11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
(厦府〔2007〕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3年度第五批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即闽政文〔2003〕106号)和厦府〔2003〕地257号文的批复,决定征收海沧街道办囷瑶村委会、海沧村委会集体土地514748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   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征地面积(平方米)│   用途   │  被征收单位  │   实施征地单位   │
├──────────┼─────────┼─────────┼────────┼─────────┼───────────┤
│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佳美、星星工艺品厂│   514748   │  城市建设  │囷瑶村委会、海沧村│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
│公司        │         │         │        │委会       │司          │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3〕地257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6月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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