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农村防震抗震技术服务网络。各市 (州)、县(市)应成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服务组织,乡(镇)政府要配备负责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建立技术服务站和志愿者队伍,逐步形成能长期发挥作用的农村防震抗震技术服务网络。
(六)继续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示范引导是推进农村民居工程全面实施的有效途径,根据我省地震烈度分布情况,房屋特点,经济状况,《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5]13号)中确定前郭县作为我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示范县。有关部门要做好示范工程实施工作,为全省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起到以点带面和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全省农村民居工程的全面实施,2007年力争各市(州)建立示范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为确保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省防震抗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和实施方案制定。地震、建设等部门要在省防震抗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统筹规划、组织管理和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农委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工程实施。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把实施农村民居工程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扶持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扶持政策是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长期开展的保障,省政府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和引导措施,各市(州)、县(市)也应制定相应政策,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抗震民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设资金是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关键和难点,省政府将加大投资力度,确保项目实施所需的科研、技术标准制定、场地勘察、人员培训、宣传以及农村民居示范工程所需费用。各地要坚持群众自筹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原则,支持和帮助农民申请银行建房贷款,吸收各种社会捐赠,拓宽农民建房资金渠道,对特困户和贫困户要适当提高支持比例。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对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的认识。各级地震、建设部门要以各种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通过出板报、写标语、组织宣讲团、开办学习班等形式进行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知识宣传,广泛持久地普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倡导科学减灾理念,增强农民群众参与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