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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省建设厅关于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省建设厅关于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7]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地震局、省建设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意见
(省地震局、省建设厅  二00七年五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普遍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7]1号)精神,现就我省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义
  维护公共安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农民群众的居住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灾害能力,帮助农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有利于防止农民群众因灾致贫、因灾返贫,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科学防震、主动减灾的有效途径。
  我省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防震减灾意识淡薄,大多数房屋未经正规设计和施工,抗震能力普遍低下。农村面积约占全省总面积的78%,需进行抗震设防的地区即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地区占全省面积的72%,历史上也发生过多次破坏性地震, 1119年在松原市前郭县发生了6.75级地震,造成数千人死亡,1902年至今省内共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5次,都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失,存在着发生中强以上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防御地震灾害的任务很重。因此,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是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能力的需要,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力量,广泛发动群众,运用市场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将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变为群众维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自觉行动。要把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全省城乡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可能带来的损失。
  (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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