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引进、应用国际先进的流通业态、经营技术和管理经验,应用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改造传统流通业,提高我市流通业科技含量。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研究开发、应用新型自动化技术、信息化技术,提高企业采购、配送、营销能力,可纳入市科技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对开展电子商务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具有行业电子商务应用示范效应的项目,可申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支持。
(三)绿色通道制度。对重点商贸流通企业重点工程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在办理市级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事项审批时,实行先行审查、并联审查,优先办理。
(四)对商贸流通企业的物流配送中心、仓库、冷库、屠宰场、报废汽车拆解场和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按照闽政﹝2006﹞25号文件规定,可以按仓储用地政策实行公开出让,公开出让价按收储价加收储费用确定,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五)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大型物流设施的,若作为自用自营项目不进入房地产市场转让,可按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如发生转让,则按市场价补缴地价差额。
(六)鼓励、支持重点流通企业开发建设岛外商贸流通设施,促进岛外商业的繁荣。各有关部门对参与岛外商业设施建设的龙头企业,优先支持。
(七)对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运送生鲜农产品所使用的运输车辆,由市贸发局颁发统一标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贸发部门共同确认后,适当放宽白天进入市区的限制,在城区的行驶路线、停靠地点等实行绿色通道,给予市区通行、停靠的便利。
(八)鼓励、支持集团化企业和连锁经营企业加强财务核算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对内资连锁企业市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经税务部门认定,免征增值税。
(九)进一步在商贸流通企业推广应用商场信息管理系统(MIS)、销售时点管理系统(POS)、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银行卡资金结算系统、小额支付易卡通系统等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改造、提高传统商贸服务业;适当降低POS机结算收费,提高购物消费银行卡结算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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