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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厦府〔2007〕1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化我市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流通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培育商贸流通领域大企业、大集团,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精神,现就培育我市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05﹞19号文件精神,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为目标,以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流通方式、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为核心,在商贸流通领域,重点培育一批总部在我市,主业突出、竞争力强、有发展潜力的流通龙头企业,带动我市商贸流通业的发展壮大。

  (二)发展目标。争取用5至8年时间,培育15至20家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使这些企业的销售规模、盈利能力、网络控制能力大大高于省内同行业平均水平,部分企业达到或接近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在我市商贸流通领域起到龙头带动作用。

  二、扶持对象

  重点商贸流通企业,是指具有一定的规模、盈利能力和市场网络控制能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管理、技术水平比较先进,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有创新机制和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前景好,能带动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对行业发展和进步起到积极示范作用的流通企业。包括连锁经营企业、物流企业、批发企业和批发市场经营企业(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由贸发局牵头另行制订)。经认定的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纳入我市商贸品牌建设内容,享受相关的政策扶持。

  三、扶持措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的扶持。市财政扶持商贸业发展的各项资金适用于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在现有“挖革改”资金规模的基础上新增1000万元,并在“十一?五”期间每年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对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给予扶持,具体的“扶持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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