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月31日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求,完成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流动收购人员的报名登记工作,并将报名情况报区商贸主管部门审查。
(二)11月30日前,各区商贸主管部门负责将经审查后的流动收购人员名单(制表)报市贸易局,由市贸易局进行统一审定。
(三)12月31日前,完成对流动收购人员的培训工作;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市推广实施。
七、报名要求:
(一)凡拟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工作的流动收购人员必须在杭州有固定的住址。市区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非市区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暂住证、租房协议到相关社区报名。
(二)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时,应提供2寸近照3张,并填写《杭州市区废旧物资回收流动收购人员从业登记表》一式3份(街道、社区、市再生物资行业协会各存1份)。
八、上岗前培训:12月份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拟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工作的流动收购人员进行基本知识培训,市再生物资行业协会负责拟订培训内容并给予业务指导,培训合格后由市再生物资行业协会发给合格证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培训合格证书发放服装、上岗服务证以及三轮车或电动三轮车(三轮车或电动三轮车需收取一定数量的押金和租金,具体金额由各区商贸主管部门确定)。
九、流动收购范围:废旧物资流动收购人员的收购范围,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并在上岗服务证中标明。各社区和物业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辖区内流动收购人员的管理工作,公安交警、城管执法等部门应给予支持。
十、流动收购人员的管理要求:
(一)流动收购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业务就近纳入回收网点管理,并与各回收网点签订代购协议。
(二)流动收购人员在开展收购业务时应着统一的工作装。不着统一工作装的流动收购人员不得开展回收业务,一旦发现,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发放的有关证照。
(三)流动收购人员在开展收购业务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以播放高音喇叭等形式扰民。应诚信收购,不得短斤缺两,暂住地不得乱堆杂物,影响居民的生活环境。
(四)流动收购人员在投售收购的物品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五)流动收购人员不得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收购的其它物品。在遇有关部门检查时应主动配合,不得逃避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