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它好处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的;
(四)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的;
(五)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方和承接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工程项目承接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审核勘察设计合同的以下内容:
(一)承接方承接的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承接方资质证书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合同中约定的勘察设计费用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
(三)合同是否有委托方和承接方双方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章。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登记及对合同有关事项的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动态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审查作为对勘察设计单位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审图机构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超出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的范围;
(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设计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审查合格的,审图机构应出具《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并送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审图机构应将审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记录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施工管理机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件,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竣工备案手续,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