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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市旅委关于促进乡村休闲观光旅游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扶持政策
  各级各部门应从扶持“三农”工作、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制定和完善相关扶持措施和办法。
  (一)对各地发展乡村休闲观光旅游业,工商、税务、卫生、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要简化有关证照的申办手续,降低收费标准。对月经营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农家乐个体经营户免征营业税。
  (二)鼓励金融机构为乡村休闲观光旅游业发展提供信贷支持,通过“信用村、镇、户”评定、金融产品创新、改进金融服务等多种形式,满足乡村休闲观光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需求。
  (三)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项目、镇村改造项目、生态农业发展项目等要向乡村休闲观光旅游业发展区域倾斜。文化特色镇村、农村放心店、农村社区卫生网点建设等也要向发展区域相对集中和延伸。积极鼓励工商资本和社会民资参与投资乡村休闲观光旅游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为乡村休闲观光旅游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硬件条件。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将省、市有关乡村休闲观光旅游设施和接待服务标准推广到点、到户,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规范水平。对从事乡村休闲观光旅游的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可将其纳入农民素质培训体系,并给予享受相关政策。
  (五)鼓励各地进行建设用地复垦整理和废弃园地、林地开发整理,鼓励通过盘活集体存量土地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特别是休闲观光农业。
  (六)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市休闲观光农业旅游示范园区(点)考评办法,出台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评定标准和办法,对被评定为杭州市级示范单位的实行以奖代补。奖励标准为:综合类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区(点)15-20万元、特色类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区(点)8-10万元、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10-2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经营单位或村级服务设施建设和营销宣传支出。
  五、加强领导
  (一)各区、县(市)要把发展乡村休闲观光旅游业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体布局,建立乡村休闲观光旅游业发展协调机构,切实加大扶持力度,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各区、县(市)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生态市建设规划和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环境友好”的原则,认真编制休闲观光农业园区(点)和农家乐休闲旅游村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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