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
2.重庆市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计算模型(略)
附件1:
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规定,在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货车如超过如下认定标准,被视为已超过公路的承载能力。
一、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
――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
――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两个轮胎减4吨);
――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两个轮胎减4吨)。
二、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
――三轮货车2吨;
――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
――二轴货车17吨;
――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
――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
――五轴货车43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三、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附件2:
重庆市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收费计算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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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常装载车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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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费项目 │高速公路 │ 桥梁、隧道(原10元/吨次)│ 桥梁、隧道(原5元/吨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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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费率 │K(1下标)(元/吨公里) │ K(2下标)(元/吨公里) │ K(2下标)(元/吨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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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装载区间 │G≤20 20<G≤40 G>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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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G(K1L1+K2L2) (G≤20时) │
│4 │收费额公式 │ │
│ │ ├─────────────────────────────────────────────────┤
│ │ │M=20(K1L1+K2L2)+R(G-20)(K1L1+K2L2) (G>20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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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车辆│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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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超限率≤30% │M=G(K1L1+K2L2) (S≤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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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096<超限率≤100% │M=1.3W(K1L1+K2L2)+(G-1.3W)(1.0+0.5Ф)(K1L1+K2L2) (1.3<S≤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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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超限率>100% │M=1.3W(K1L1+K2L2)+0.7W(1.0+0.5Ф)(K1L1+K2L2)+(G-2W)Ф(K1L1+K2L2) (S>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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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费率调节系数(R) │R=1(G≤20) R=1.5-G/40(20<G≤40) R=0.5(40<G≤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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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超限率调节系数(Ф) │Ф=(20S-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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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费取整办法 │实收金额按“二舍八入,三七作五”的原则收取。总额不足5元的按5元计收,总重不足5吨按5吨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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