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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减免车辆通行费的货车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在未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的情况下,仍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但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上的部分,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收费办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集装箱运输车辆在未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的情况下,仍按三类车型收取车辆通行费,但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上的部分,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收费办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缴纳主城路桥年票货车通行纳入年票范围内高速公路时,在未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的情况下,不交纳车辆通行费,但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上的部分,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收费办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车型分类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大型物件运输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行手续,通行费收费标准按货车实施计重收费。

  (六)车辆通行费计收原则

  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按照联网收费的要求实行分路计价、一次收费。其实收金额按照“二舍八入,三七作五”的原则归整收取,收费总额不足5元的按5元收费,车货总重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

  四、计重收费设备管理

  高速公路计重设备应统一安装在收费站出口车道上,对行驶高速公路的货车入口发通行IC卡,出口回收IC卡并计重收费。称重设备前方应设置必要的车辆减速装置。

  计重收费设备安装调试后,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计重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证计重设备正常运行,并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开展检测和校正活动,保证称重设备精度。计重设备出现故障时,经营管理单位应立即组织修复,经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重新检定合格后投入使用,确保计重收费工作的正常开展。

  经营管理单位应保留货车原车型收费标准,一旦同一收费站各车道计重收费系统均出现故障不能实施计重收费时,应立即按原车型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确保正常收费秩序和交通畅通安全,并立即抢修计重收费设备,尽快恢复计重收费,同时向市交通、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报告。

  五、切实处理好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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