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引导发展原则,即大型车优惠原则。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推荐车型和多轴大型车辆给予适当的通行费优惠,用经济杠杆引导货运车辆发展,优化货运车辆结构。
三、计重收费标准
(一)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判定标准
根据《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和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规定,比较车辆总轴重限载与总质量限载,取两者之中的最小值为判定标准。
计重收费时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作为收费依据。
(二)基本费率
高速公路基本费率为0.080元/吨公里,现执行10元/座次、5元/座次独立收费的桥梁、隧道对应的计重基本费率分别为1.60元/吨座次和0.80元/吨座次。
(三)正常装载(不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
车货总重小于或等于2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车货总重大于20吨不足40吨的车辆,2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20吨至40吨(含)的部分按线性递减至基本费率的50%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车货总重大于40吨的车辆,2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20吨至40吨(含)的部分按线性递减至基本费率的50%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40吨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0%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
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内的车辆,按正常装载货车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至100%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内(含)的部分,按正常装载货车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至10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线性递增至4倍所确定的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内(含)的部分,按正常装载部分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30%至100%(含)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线性递增至4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10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4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五)特殊车辆通行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