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7〕13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重庆市高速公路
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
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保护高速公路和桥梁设施,建立载货类汽车(含客货两用车,以下简称货车)公平、合理、科学的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加强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和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通行全市高速公路的货车实施计重收费,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计重收费的范围、对象及时间
对通行全市所有高速公路的货车,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计重收费。
二、计重收费的实施原则
(一)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原则。实行计重收费后,总体收费水平与现行收费水平基本持平,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
(二)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虑车辆对公路的使用和破坏因素,对行驶收费公路的货车,按照实际的车货总重收取车辆通行费,使车辆的通行费支出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成正比,真正体现“正常使用少交费、破坏使用多交费”的要求,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运输车辆加重收取车辆通行费,体现道路使用者的公平负担,确保车辆在交纳通行费上公平合理。
(三)鼓励运输业户合法装载原则。实行计重收费要充分体现鼓励合法运输、打击超限超载运输的目的,保护守法的道路运输业户的合法权益,适当加大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车辆的通行费额,用经济手段调节和限制车辆超限超载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