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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防火委关于杭州市“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防火委关于杭州市“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标准的通知
(杭政办〔2007〕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防火委拟订的《杭州市“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杭州市“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市防火委  二○○七年一月四日)

  为预防“多合一”建筑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浙江省“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标准》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提出现阶段“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一、标准等级
  (一)本标准为现阶段“多合一”建筑无法彻底整改完成前的过渡阶段的最低标准。
  (二)对此标准中未涉及的事宜,参照《浙江省“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不适用于非法设立企业所在的建筑和违法违章搭建的建筑。
  (四)“三合一”企业经指出后逾期未改正的,应依法予以取缔。
  二、耐火等级、防火分区与平面布置
  (五)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建筑耐火等级可降低为三级,但只能从事丁、戊类生产、储存及无明火、非人员密集型的经营。
  (六)建筑内不应设置夹层(阁楼)。
  (七)严禁在农居房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车间、仓库。
  (八)严禁在农居房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九)厨房应当按照独立防火单元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非燃烧体隔墙与其他场所分隔,厨房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厨房内液化石油气贮量不应大于15公斤,严禁煤饼炉与燃气灶混烧,不得在员工集体宿舍、疏散走道、储藏室、车间等部位储存和使用燃气灶、煤气瓶。
  (十)自备柴油发电机宜独立设置,确有困难需设在建筑内的,应在建筑底层靠外墙设置,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分隔,通向建筑内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储油间应独立设置,储油量不大于8小时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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