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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六)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地。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地,但应严格审批,确保土地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七)发挥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作用。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的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信贷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
  (八)完善老年活动设施及运作。全市80%以上社区建有100平方米左右的老年人综合活动室,村村建有老年活动室。到“十一五”期末,全市社区和行政村实现“星光老年之家”全覆盖。积极探索“星光老年之家”等老年活动场所自我良性运作的路子,充分利用现有场所开展形式多样、自娱自乐、健康向上的老年娱乐服务项目,开展谈心聊天、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活动。
  (九)加强老年医疗保健工作。支持并加大对康复护理、临终关怀为主要内容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医疗机构发挥优势,开展老年健康咨询、老年保健、老年护理和临终关怀等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开设老年康复病房(区)。养老服务机构内办的医疗、康复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当地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不断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实现养老服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对养老服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制。积极发挥养老服务行业中介组织在行业自律、沟通养老服务与政府联系等方面的作用,开展服务质量评比和服务行为监督。建设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由民政部门前置审批,开业前到民政部门领取开业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事业法人登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或工商法人登记。
  (十一)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监管。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按补偿成本原则确定,报物价、财政、民政部门核准并备案;其收入用于成本开支及自身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对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等自主定价,自主经营。
  (十二)开展老年人教育和维权活动。充分发挥老年电大、市民学校、社区学校等载体的作用,满足老年人的学习需求,使城区老年人在学率达到10%以上。各街道、社区都要建立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组织,有条件的街道、社区要建立老年人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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