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措施
(一)切实做好养老服务机构规划工作。将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按有关规定将养老服务设施列入规划。规划部门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办养老机构项目应优先审批。新建小区在交付使用时应保证养老服务所需的配套建筑面积。到“十一五”期末,各区、县(市)要有一所15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城区80%以上街道要拥有一所养老院(托老所),使各类养(托)老机构的总床位数达到每百名老人2张以上。
(二)市、区县(市)财政应建立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建立长效的、规范性的政府财政对养老服务的投入补贴机制,市、区县(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包括:(1)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经费;(2)在院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对象供养经费和低收入困难老年人补助经费;(3)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经费;(4)国家引导资金经费、民办公助经费等;(5)对规模大、前景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的贷款贴息经费;(6)居家养老专项工作经费。
(三)大力培育养老服务市场。放宽养老服务市场的准入条件,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实体。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主体使用性质。
(四)对低保孤寡老人和城镇“三无”对象进行入住补助。各类养老机构每接收一位当地户籍的低保孤寡老人,当地财政应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对于入住的城镇“三无”对象的生活供养标准,应在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补助,且供养经费随人走。对国办养老机构中收养的城镇“三无”对象,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自负自理部分医疗费,应由当地财政全额承担。
(五)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税费。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料、燃气、热汽)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其中燃气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二收取)。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视听费、数字电视机顶盒购置费。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征地管理费(市留成部分)、重点建设统一征地预备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绿化费、供水工程建设资金、人防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免收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教育地方附加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开业后两年内免收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可通过当地慈善机构定向捐赠,捐赠数额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