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机构的设置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设立救助管理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要根据救助工作需要核定救助机构人员编制。有条件的可建立妇女、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保护机构。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救助工作。
三、工作职责
民政部门要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区域救助、管理、教育、安置、保障与责任的具体措施;负责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和流入本区域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负责赴外省、市、县接送并安置本区域在外地的流浪乞讨人员;负责救助管理工作中的生活、物资、医疗、卫生、后勤保障工作等;负责做好救助进社区工作。
公安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对发现的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自愿救助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人员负责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并办理交接手续;对其中的危重病人,负责与120急救中心取得联系,将其送往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救治,传染病人、精神病人送专科医院医治,同时通知救助管理站,办理有关手续;对因被盗、被抢、被骗需要救助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对乞讨为生的职业乞丐,涉嫌欺诈,影响社会和人民群众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经查实,应依法处理;做好救助对象相关情况的调查、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非正常死亡的鉴定等其他救助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危重病人进行救治。由120急救中心指派急救车将病人送到急救网络医院(精神病人送精神病院,传染病人送传染病医院)进行救治,并协助医院与救助管理站联系,救助管理站应及时甄别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医院应给予及时救治,治愈后将病历复印件及费用清单报民政部门审核备案。医疗费用据实核拨,由民政、财政、卫生部门办理。对治愈出院的求助者由医院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并办理交接手续。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救助经费(包括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未设立救助站的县级城市,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临时救助经费,用于救助符合规定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
交通、城市建设、铁路部门要设立专门机构,由专人负责,为救助管理工作中购票、乘车、护送提供方便。对于行动不便的救助对象,工作人员应负责护送上下车。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救助管理站的设立(变更)、人员编制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