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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对因年老、残疾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管理站应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故意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对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或危重病人,应先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治疗,待病情基本稳定后确实需要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医疗单位告知或护送其到救助站求助。抢救、治疗费用由救助站或者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核拨。
  受助人员实行男女分区管理,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死亡的,救助管理站要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并拍照建档,对身份不清的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为7天。其中属于正常死亡的,医疗、丧葬费用由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政府负担;无法查明身份的,由流入地财政负担。属于非正常死亡的,救助站应及时报告上级民政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不得骚扰、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扰乱救助管理工作秩序。对违反管理制度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教育和制止;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的,救助站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
  (四)离站与安置
  受助人员在生活无着情形消除后应尽快离站,受助人员一次救助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应终止救助。对受助人员自返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无力支付交通费的,由救助管理站提供受助人员到达目的地车站的乘车(船)凭证(含行乘车区间中转)或车票。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管理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市内的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通知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接回,交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安置;跨市的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跨县(市)外送(流入)人员申报单》,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协调流出市接回;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市内的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通知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接回,交户口所在地安置;跨市的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市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跨县(市)外送(流入)人员申报单》,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协调流出市接回;凡从我市流出需要拉回的受助人员,由市民政部门根据接送方向、数量统筹安排,指定相关站接回;对从流入市接回的受助人员原则上由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交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当地政府安置。
  对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而无法查清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对象,经受助地本级民政部门批准,送同级社会福利机构分散安置,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福利机构收养标准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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