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培养高素质的科技创新人才和科技管理人才。
(四)接受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任务,为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五)开展对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消化吸收国外技术的技术依托。
第五条 创新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吉林省创新中心的组建规划和吉林省产业发展的科技需求。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承担过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学术(技术)地位,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有产学研结合经验,拥有较好的研究开发和设计基础,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背景。
(三)拥有一定学术地位(或该行业知名度)的业务带头人,具有固定的、结构合理的从事研究开发专业人员队伍,在同领域中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和科研信誉,能够开展多种综合性对外技术服务。
(四)具备研究开发的基础设施及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装设备。经充实完善后,可承担综合性研究开发与试验任务。
(五)具有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和保障能力,承接重大项目时,能筹措匹配必要的自有资金。
(六)具有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鼓励自主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的机构与机制。
(七)申请单位可以独立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组建的创新中心,要确定一个依托单位。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由依托单位填报《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上报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对可行性报告进行初审。
(三)对通过初审的可行性报告,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评审,并提出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四)通过评审的创新中心,省科技厅给予同意组建批复。
(五)依托单位根据省科技厅的批复,填报《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六)在组建期间,创新中心应于次年1月末前将上年度组建进展情况书面材料报省科技厅。
(七)省级创新中心组建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组建期满,由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验收申请。
(八)省科技厅组织对创新中心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创新中心予以正式认定。